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禁止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来源:长沙晚报  时间:2006-08-25

本报讯(记者 唐薇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从9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交通新规明确规定。

 “实践中,某些地方为了缓解财政困难或者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任务,并规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事实证明这种作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弊多利少,得不偿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将执法与奖励挂钩,必然导致法律的异位,行政执法行为变成单纯的逐利行为,同时也容易导致公路“三乱”,容易滋生执法腐败。

 法规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从根本上杜绝将罚款与奖励挂钩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下达罚款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